海南欧兰德农业高科发展有限公司
王先生 13976411498
颜先生 15692500501
座机:0898-26999996
邮编:572725
邮箱:1332755779@qq.com
地址: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昌江大道太坡组团工业二路西侧工业一横路南侧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精神,规范我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渔业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省农业农村厅开展了《海南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海南省渔业领域减免责“四张清单”》(包括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四张清单》)编制工作。
一、 完善裁量基准与四张清单 提升规范执法效能
制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减免责”四张清单是当前渔业行政执法领域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规范行政执法权力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也明确规定了“首违不罚”“轻微违法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等原则。制定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是将法律原则具体化、标准化,为基层执法提供明确统一的操作指引,有效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和不规范,同时也能增强执法的公信力,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减免责“四张清单”是包容审慎监管的核心体现,对于轻微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宽容处理,引导行为人主动整改,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实现了监管目的,又增强了市场主体发展信心,构建了“有温度”的执法环境。
二、裁量基准和四张清单的核心内容
《裁量基准》内容
一是内容完备统一。《裁量基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等22部法律、法规、规章,对174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基本上覆盖了现行涉渔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内容完备。同时在制定过程中,对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不一致或相冲突的处罚事项做了删减,确保法制统一。
二是合理设置目录和使用说明。按照渔业不同领域划分六个类别,分别是渔业资源类26项、渔业船舶类58项、渔业船员类22项、渔业生态环境类43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类19项、渔业无线电管理类6项,方便执法人员能快速地查找到对应的裁量依据,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在使用说明中对“以上”“以下”是否包含本数进行解释,并对违法行为次数与裁量基准的适用等作出说明,确保执法人员统一适用裁量基准。
三是细化裁量阶次。《裁量基准》与2021年12月1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印发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衔接,并在此基础上对涉及渔业资源管理、渔船管理、船员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阶次进一步补充细化,对内陆水域和海洋水域设定了不同的裁量因素和处罚标准,增强裁量基准的可操作性。
四是科学设定酌定裁量因素。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的规定,聚焦执法实践需要,综合衡量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科学合理地设定酌定裁量因素,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裁量基准》合法、合理、公平、好用、管用。
《四张清单》内容
1、《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共有6项免罚行为,分别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初次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三种类型。对不会产生严重后果且法律责任较轻的违法行为,细化适用条件,列入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1项);对在实践中容易触犯且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列入初违不罚清单(3项);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观无过错的违法行为,列入无主观过错免罚清单(2项)。对存在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海洋生态环境风险的违法行为类型,不列入《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2、《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将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从轻行政处罚清单》(13项),适用法定行政处罚幅度内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对主观过错明显、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关注度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未列入《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3、《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将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等类型的轻微违法行为列入《减轻行政处罚清单》(2项),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4、《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规定,“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上交通安全危害的、发生事故的渔港内船舶(设施)采取的强制性处置措施”1个事项列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
此外在清单备注中明确对于违法行为直接导致船舶不适航等重大安全风险的,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及不予行政强制措施。